2019年徇私枉法找什么部门投诉?
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,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国家员工的渎职犯罪,所以当事人可以到检察机关举报徇私枉法的行为。
有关法律常识链接:
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如下:
1、客体要件
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要紧工具,是国家机构的要紧组成部分,具备保护人民、打击敌人、制裁犯罪和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。司法员工,手中握有执法权,依法享有侦查、预审、逮捕、起诉、审判的权力。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,刚正不阿,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忠于法律规范,忠于事实真相,严格依法办事,力求做到事实了解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程序合法、不枉不纵。假如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,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,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,破坏社会主义法制。
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。在中国是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,依法行使审判权;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依法行使检察权;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,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、拘留、预审。公、检、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、互合适合、互相制约。
2、客观要件
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、徇情枉法的行为。所谓徇私、徇情枉法,是指出于个人目的,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,违背法律,作错误裁判。
什么行为是徇私枉法罪?
1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
所谓无罪的人,既包含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,又包含虽有违法行为,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,还包含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,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,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,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。所谓使他受追诉,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、起诉、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,但为了徇私徇情,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、起诉或审判。
2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
所谓有罪的人,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。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,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、起诉或者审判,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,既能够是全部的犯罪事实,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。除此之外,故意违背事实真相,违法变更强制手段,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手段,但实质放纵不管,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,与司法机关专业技术职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不真实材料和建议,或者故意作不真实鉴别,严重干扰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,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。
3、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
这点与前两种状况有所不同,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、侦查、起诉、审判的过程中,侦查职员、检察职员、审判职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本钱罪;而这样的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,只有刑事审判职员才能推行这种行为而构本钱罪。所谓枉法裁判,则是指有罪判无罪,多罪判少罪,无罪判有罪,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,轻罪重判等。
徇私枉法罪最新量刑标准有什么?
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:
司法员工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紧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紧急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在民事、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,情节紧急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紧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在实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紧急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手段、不履行法定实行职责,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手段、强制实行手段,使得当事人或者别的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使得当事人或者别的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职员,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,情节紧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紧急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